一、核验模式
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批批 “资料审核核验 + 口岸查验或目的地查验”模式,结合进口危险化学品的货物属性、危险货物包装类型,确定查验环节(查验地点)及查验比例。
二、申报要求
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海关申报时,应当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如实填报货物属性、检验检疫名称、危险类别、包装类别、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(UN 编号)、危险货物包装标志(包装 UN 标识)、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等信息;并根据申报货物,上传海关总署 2020 年第 129 号公告(《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》) 要求的相关材料。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完成申报后,应当及时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接收、查看海关通知。 本公告自 2023 年 4 月 13 日起施行。
特此公告。
海关总署 2023 年 4 月 7 日
Wingy